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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至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5月1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防制黃牛相關條文,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鼓勵民間注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租稅優惠相關條文,並採納委員建議納入有關黃牛之檢舉獎勵機制。
本次修正可防制黃牛,使民眾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並藉租稅優惠規定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之開發、產製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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