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1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參酌國際作法,基於肇因者預防原則,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用於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補助及奬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透過定義海洋廢棄物,以及增訂對海洋設施等人工構造物之查核及除役計畫之規範、定明陸源廢棄物源頭管理之清除權責與港口收受處理規範等,以因應處理海洋廢棄物與減量之目標。增修船舶查驗義務等規範,合理定明禁航條件。部分罰則酌情加重,並可向海洋污染行為人科處罰鍰、求償相關損害並追繳不法利得,最高可開罰1億元。由於海上污染案件查察不易,並鑑於違反本法規定致污染海洋者,常發生於公私業務執行過程,為鼓勵利益相關人協助舉發,增加吹哨者條款以及增設檢舉獎金,希望更多人協助監督,以遏阻行為人及業者僥倖心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