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30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條文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後條文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並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加重結果犯。此外,修正後條文並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詐欺事由,以強化詐欺犯罪之規範密度。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