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及第56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有二:第一、設置統籌性之獨立監督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擔任本法主管機關;第二、修正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檔案安全維護義務的裁罰方式及額度。
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已為國際潮流之趨勢,本次修法除回應憲法法庭判決應於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的要求外,亦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此外,外界反映本法針對業者違反個資檔案安全維護義務之罰則過低,且先命改正後處罰之方式,亦無法促使業者強化個資維護作為,本次修法修正裁罰方式,並將罰鍰金額提高至新臺幣(以下同)2萬至200萬元;情節重大者、屆期未改正者為15萬至1,500萬元,對於督促業者落實個資保護應有正面助益。
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已為國際潮流之趨勢,本次修法除回應憲法法庭判決應於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的要求外,亦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此外,外界反映本法針對業者違反個資檔案安全維護義務之罰則過低,且先命改正後處罰之方式,亦無法促使業者強化個資維護作為,本次修法修正裁罰方式,並將罰鍰金額提高至新臺幣(以下同)2萬至200萬元;情節重大者、屆期未改正者為15萬至1,500萬元,對於督促業者落實個資保護應有正面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