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次組織改造,因應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將原水土保持局改制成立「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強化並彰顯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建構永續發展的農業環境與新農村之重要性;另加強推動治山防災與土石流防災應變與監測等業務,以因應氣候變遷及複合型災害型態之各種挑戰。
本次組織改造,因應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將原水土保持局改制成立「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強化並彰顯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建構永續發展的農業環境與新農村之重要性;另加強推動治山防災與土石流防災應變與監測等業務,以因應氣候變遷及複合型災害型態之各種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