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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業務。
隨著國際貿易越來越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發展一日千里,未來本研究所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亦將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此外,為提昇研究專業與用人彈性,組織法明定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相關研究人員,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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