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都市林業及城鄉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研究、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為強化研究專業與研究能量,組織法明定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相關研究人員,期能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持續提供重要貢獻。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都市林業及城鄉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研究、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為強化研究專業與研究能量,組織法明定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相關研究人員,期能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持續提供重要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