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基因資源、疾病防治、營養需求等之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等,另為厚植研究能量,提昇研究專業並增加用人彈性,組織法尚明定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相關研究人員。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基因資源、疾病防治、營養需求等之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等,另為厚植研究能量,提昇研究專業並增加用人彈性,組織法尚明定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相關研究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