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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試驗所功能主要在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此外,為提昇研究專業並增加用人彈性,組織法尚明定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相關研究人員,厚植研究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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