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等,以輔助強化高品質農產品之安全性,確保國人健康,並創造農業安全產業利基。此外,為提昇研究專業並增加用人彈性,組織法尚明定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相關研究人員,厚植研究量能。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等,以輔助強化高品質農產品之安全性,確保國人健康,並創造農業安全產業利基。此外,為提昇研究專業並增加用人彈性,組織法尚明定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相關研究人員,厚植研究量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