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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此外,為提昇研究專業並增加用人彈性,組織法尚明定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相關研究人員,厚植研究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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