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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修正第5條及第7條條文於112年5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交通部組職法》之修正,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所屬四級機關名稱採用分局,爰修正高速公路局所屬各新建工程處名稱為「新建工程分局」。並因應高公局機關屬性改為交通行政機關,刪除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之轉任規定等,   
本法並明定過渡規定,以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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