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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六條條文 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6條條文於112年5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係鑑於犯罪集團分工細膩,有計畫性的收集人頭帳戶,在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然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時,出現無「法」可罰之困境;另因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之犯罪意圖,造成犯罪集團肆無忌憚使用人頭帳戶,製造犯罪偵查之斷點及追討犯罪所得困難。嗣後將針對收簿犯罪強力查緝,並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本法施行後,有助於終結收簿犯罪及人頭帳戶亂象,從根本性之法制面解決人頭帳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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