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法重新規範人口販運之定義及要件,俾與國際趨勢接軌;增訂對鑑別結果不服之救濟程序,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強化安置保護處遇措施,以周延保障被害人;增訂刑罰規定,提高加害人相關刑責,以預防及嚇阻人口販運犯罪;增訂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強化人權治理及維護供應鏈合法正當秩序。本法修正有助於人口販運防制推動與執行,增進被害人權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