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至第十七條之三、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17條之1至第17條之3、第19條之1及第39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7條、第10條及第19條條文於112年5月23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建立社會工作師懲戒機制、強化執業安全保障機制、社會工作師得要求提供安全防護措施等;並增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修正後,可更加保障社會工作師之人身安全,並建立社會工作師專業團體自律機制。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建立社會工作師懲戒機制、強化執業安全保障機制、社會工作師得要求提供安全防護措施等;並增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修正後,可更加保障社會工作師之人身安全,並建立社會工作師專業團體自律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