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修正第八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修正第8條、第16條之1及第25條條文於112年5月23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增訂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本條例規定撥繳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3年撥繳。另,本條例施行後至108年5月2日前,教師具有借調留停期間符合屆齡退休規定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本條例112年5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1年內辦理退休。再者,復放寬離職人員得依規定辦理定期給付及準用由退撫儲金管理委員會設計投資標的組合,由教職員自主選擇之規定。
上開修正有助於營造私校教職員友善生養職場環境,及保障借調留停及離職人員退離權益。
本次修正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增訂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本條例規定撥繳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3年撥繳。另,本條例施行後至108年5月2日前,教師具有借調留停期間符合屆齡退休規定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本條例112年5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1年內辦理退休。再者,復放寬離職人員得依規定辦理定期給付及準用由退撫儲金管理委員會設計投資標的組合,由教職員自主選擇之規定。
上開修正有助於營造私校教職員友善生養職場環境,及保障借調留停及離職人員退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