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律師法增訂第2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2條、第18條、第24條、第27條及第28條條文於112年5月23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為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議題,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設置公職律師之需求日益漸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12條明定政府機關得置公職律師之法源依據。茲為規範公職律師相關事宜,爰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期藉由公職律師制度,強化政府法律專業,完善政府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