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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礦業法 礦業法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2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法修正重點包括:一、刪除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社會長年詬病的霸王條款;二、重新定義礦業用地,新增開採總量與最終高程;三、新增環境保護、風險評估與監督機制,舊礦場應補辦環評;四、保障原住民族部落權益,未作諮商同意礦場必須在1年內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五、改善業者權利過大情況,增加權益關係人參與開發決策過程之程序,以及增加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達意見之空間。
本法修正施行後,全面強化礦業管理的原則與機制,並就未來產業發展、國土利用與環境保護、原住民權益等課題通盤考量,兼顧經濟、環境、社會及產業需求,以達保育與利用並重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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