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正第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
憲法訴訟法修正第1條、第33條、第53條、第59條、第63條及第95條條文於112年5月2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為因應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程序訴訟化、審理結果裁判化之審判實務運作,修正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修正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明確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要件、增訂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經判決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者之準用規定等,本次修正將有助於優化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並有利於整體法秩序安定性之維護。
為因應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程序訴訟化、審理結果裁判化之審判實務運作,修正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修正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明確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要件、增訂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經判決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者之準用規定等,本次修正將有助於優化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並有利於整體法秩序安定性之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