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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公共電視法增訂、刪除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5月2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解除公視基金會每年新臺幣9億元捐贈經費的限制,並採納委員有關預算編列應考量中長程計畫之建議,修正公視基金會之經費除由政府編列預算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另有關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採納委員建議,增訂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及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此外,董事、監察人選任門檻由審查委員全體委員四分之三調降為三分之二,並增加員工董事。修正公視基金會執行之業務項目,以因應多元族群服務及國際傳播服務之需求,且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又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及通訊傳播法制之發展,修正董事及監事消極資格及解聘條件、董事長有給職規範、決算相關資料審核程序、節目分級等事項;並增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基金會所營運之無線電視頻道、族群頻道及國際傳播頻道內容等。
本次修正可處理公視基金會長期經費不足之困境,將多元族群及國際頻道法制化,並有助於解決多年來董事、監察人無法如期完成選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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