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部分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2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明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等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洗錢防制法中洗錢或收受使用財源不明之罪,以及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或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皆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曾犯上述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亦同。此外,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犯選舉罷免誹謗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1/2,並得併科罰金。本次修正期為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促進選舉罷免結果公開透明。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