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制定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於112年5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由原二級機關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並修正機關名稱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管制等九大事項,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法制定施行後,核能安全委員會將承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有權責與業務,並維持相當之人員編制與預算規模。該會未來重點工作為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的管理、貯存與處置,相關核能安全依舊照現有的管制方式進行,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等安全之政策,發揮監督管制的獨立性,持續為我國核安把關,以維護國民健康與安全事務。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