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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條例修正重點為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太陽光電設備,擴大離岸風電潛在設置空間,鼓勵水利設施納入小水力發電整體規劃,生質能電廠設置場址回歸土地使用法規,地熱發電制定專章規範。地熱專章方面,水權年限從原先2至3年增加至20年,讓水權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降低開發不確定性,開發商申請後,由中央會同地方等相關部會建立聯審機制,加速行政程序。
本條例之修正符合我國淨零轉型再生能源發展最大化之政策方向,建構再生能源更友善之發展環境及精進國家再生能源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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