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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條文等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於112年05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上開法案修正重點在於為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重要場域核心設備及核心資通系統,針對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該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法加重所涉刑責,可嚇阻相關不法行為,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及保障民眾生活權益,並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
(法案內容: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條文、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二條文、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石油管理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水利法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九十一條條文、自來水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八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十九條之三條文、商港法增訂部分條文、氣象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一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二及第六十八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郵政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條文、大眾捷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二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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