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由於網路投資詐騙猖獗,本次增訂條文明定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且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如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違規情事,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未於通知期限內為前揭處置者,處以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期能遏止網路投資詐騙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