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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修正第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二百條條文 家事事件法修正第3條、第96條、第185條及第200條條文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為保障嚴重病人之權益,除停止緊急安置或停止強制住院外,聲請或延長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精神衛生法第5章「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均已改為向法院聲請許可,並採行專家參審制度。茲為配合精神衛生法前開規定,爰修正家事事件法修正第3條、第96條及第185條,另考量精神衛生法第5章之施行日期係授權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為避免兩法律適用產生落差,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經本院委員會審查時通過家事事件法第200條條文修正動議,明定由司法院定之,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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