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36條之1及第73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法重點包括增訂少年事件中被害人參與程序,設置有別於成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機制;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4項及第24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對少年應依其身心發展需求採行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遇之保護意旨,明定專業機構作為多元處遇措施;另為妥適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明文規範少年輔導委員會扣留、保管、請求處理等事項之授權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