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九條文;並修正第七十八條條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9條文;並修正第78條條文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增修重點在明確區隔「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調查」與「刑事案件偵查程序」,增訂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核發詢問通知書與同行、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規定。本法增修後,可更加落實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及兒童權利公約對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踐行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少年正當法律程序。
本次增修重點在明確區隔「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調查」與「刑事案件偵查程序」,增訂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核發詢問通知書與同行、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規定。本法增修後,可更加落實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及兒童權利公約對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踐行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少年正當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