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部分條文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明定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應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設備之責任;消防人員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停工;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將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作的暫行人員制度落日期程調整為5年;提高違規罰鍰額度至少3倍。本次修法有助於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