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條文 證券交易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0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為之;增訂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特別決議行之;另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對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出具同意意見,始得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
本次修法為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並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