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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條文草案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法係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屆滿前符合其第3條第1項所定申請防疫補償要件而未申請,且其防疫補償請求權依同條第2項規定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者,為使其等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之權利,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將該防疫補償之短期消滅時效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期間之末日為止。本法增訂後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仍得申請,申請防疫補償之權利可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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