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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修正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家事事件法修正第12條及第138條條文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係司法院為擴大遠距視訊審理設備之使用人員及發動方式,便利法院對符合規定又無法到庭者,得運用該設備開庭;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之處所與其個人住所不同時,刪除公示催告裁定應記載其「住所」之規定,以適度維護其隱私。本法施行後,可兼顧審理之迅捷及作業之彈性,並適度保護遺產管理人居住處所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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