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制定消防設備人員法 消防設備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法對消防設備人員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加入公會,始得執業;擅自執行業務者,處以罰緩,並令其停止行為,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並有報告的義務。本次修法有助於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