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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 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法修正係鑑於不具備證照之護理人員對於我國醫療品質的影響,並參考其他各類醫事人員未取得執照執行業務者,多數皆以刑罰處罰,爰明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僱用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本法修正後將有助於打擊密護,捍衛全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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