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及第四百零六條條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六條文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之案件範圍,同時增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範圍,以促進審理時效,並合理分配審判量能;抗告期間規定從5日修正為10日,與準抗告、回復原狀等期間一致,使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另針對於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或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且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新法施行後之適用程序增訂過渡條款,期能兼顧人權保障及審判效率。
本次修正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之案件範圍,同時增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範圍,以促進審理時效,並合理分配審判量能;抗告期間規定從5日修正為10日,與準抗告、回復原狀等期間一致,使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另針對於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或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且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新法施行後之適用程序增訂過渡條款,期能兼顧人權保障及審判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