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條文於112年7月3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明定場所主人之防治義務;增訂保密規定及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服務;增訂行為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配合義務及違反之罰則;明定權勢性騷擾最高科處罰鍰60萬元,刑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及增訂權勢性騷擾懲罰性賠償金等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強化性別暴力零容忍之公眾意識,並提供被害人相關保護服務,落實其福祉權益之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