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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於112年11月1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增訂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得就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限制部分辦理容積移轉,並修正擴大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之適用範圍。
       本次修正可使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人之財產權受妥適保障,並提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人之保存意願,以利於文化資產保存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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