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部分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11月1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有三:參照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增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以限額給付提供身故所需喪葬費用規定;刪除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規定;參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8條規定,刪除簡易壽險資本調整交通部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
本次修法除可簡化行政程序,亦可滿足相關族群之基本保險需求,並與現行保險業界作法一致,符合社會期待。
本次修法除可簡化行政程序,亦可滿足相關族群之基本保險需求,並與現行保險業界作法一致,符合社會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