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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刪除並修正部分條文        旨揭條文於112年11月1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因應109年10月1日施行之「農田水利法」(下稱農水法)規定及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有關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等事項,改由農水法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爰刪除水利法中相關管制行為及其罰鍰,期能收事權統一之效。另增訂未依許可使用者,得限期命其改善而不廢止許可,避免若干涉及公益之許可案件,一經廢止,影響公共建設之進行及無法及時供應民眾日常需求,期能彈性兼顧公益及實務執行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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