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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正第一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六條條文        民事訴訟法修正第116條及第486條條文於112年11月14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第116條之當事人書狀規範,促使當事人應依所定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俾利訴訟程序迅速進行。另外修正第486條之抗告程序,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提出異議;抗告經抗告法院以不合法或原法院以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再聲明不服者,法院毋庸處理,以免無謂耗費司法資源。前開規定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司法資源獲得有效且合理運用,及促進訴訟程序,以兼顧當事人實體及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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