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 典試法修正第31條條文於112年11月14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法重點為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對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爰增訂第2項國家考試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若有違法舞弊情事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並增訂第3項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明定考選部求償權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期能嚇阻並防杜違法舞弊案件發生。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