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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第17條條文於112年11月14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該法修正並增訂第2項規定,於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明定得撤銷原處分並重啟一部或全部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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