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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修正部分條文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11月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為鼓勵更多房東出租房屋給弱勢者,增訂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該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亦為公益出租人;為擴大照顧育兒家庭,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扶持範圍,協助育兒家庭減壓;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做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消除房東對於加入公益出租人會被查稅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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