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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公路法增訂第34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11月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
       公路法修正後條文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以填補貨運業者經營意願低落之偏遠地區;公路修建如經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及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以建立優質行人空間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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