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於112年12月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法制定重點包括將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入法;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各級政府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及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中央及地方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均應邀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為利民眾瞭解及監督,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包含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等;另於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
本法制定重點包括將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入法;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各級政府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及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中央及地方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均應邀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為利民眾瞭解及監督,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包含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等;另於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