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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八條文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98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8條文,於112年12月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除調整對於身心障礙者出現歧視性之用語外,並擴大身心障礙者強制辯護及輔佐人陪同之範圍,完備心智障礙者之具結制度及停止審判事由,俾強化身心障礙者之訴訟程序保障;同時增訂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並納入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作為緩起訴處分之處遇措施。又為配合本次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另增訂第7條之18。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關於實質平等與司法保護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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