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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七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刑事補償法增訂第27條之1條文;刪除第7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12月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法重點為將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類型具體化、明文化,以避免適用時發生疑義;為使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以彈性審酌補償金額,就請求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之情形,給予1.5倍至2倍之補償金額;本於受害人選擇自由之尊重,除現有一次性補償金支付方式外,另賦予補償請求人分期支付之請求權;若有新事實存在,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確定決定,使原補償請求人得受更有利之決定,賦予聲請開啟重審程序之機會。本法修正施行後,期能健全刑事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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