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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政治檔案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12月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法重點為配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修法意旨朝向無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轉;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之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但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得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並明定原核定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檢討解降密,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解除機密;增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簡稱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發現有私人文書時,應主動通知政治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返還;政府機關(構)檢調政治檔案涉及高度個人隱私時,檔案局應就該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應用,涉個人隱私之檔案複製品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者,不得重製、散布或以其他方法供人閱覽。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期能落實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並兼顧國家機密保護,保障政治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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