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刪除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殯葬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刪除第36條及第37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12月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
此次修法明定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以示國家崇敬之意。
又為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收取管理費,其中65%為日常支出,35%為急難支出,並於金融機構開設日常支出專戶與急難支出專戶(下稱該兩專戶),專款專用。且此次修正亦就該兩專戶用途予以明定,並規定該兩專戶之年度決算書應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另針對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如遇災害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或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等情形之後續處理模式為明確規範,以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次修法明定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以示國家崇敬之意。
又為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收取管理費,其中65%為日常支出,35%為急難支出,並於金融機構開設日常支出專戶與急難支出專戶(下稱該兩專戶),專款專用。且此次修正亦就該兩專戶用途予以明定,並規定該兩專戶之年度決算書應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另針對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如遇災害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或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等情形之後續處理模式為明確規範,以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