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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刪除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        職能治療師法刪除第56條之1及第58條條文;並修正第9條、第12條及第61條條文於112年12月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重點係鑑於職能治療師之專業運用領域已擴展至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服務等現況,爰修正其得執業登記之處所不限於醫療機構,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範疇,無須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本法施行後,將使職能治療師之專業服務更符合國人所需,促進國人健康與生活品質。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